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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中国**有限公司与安**(上海**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德*(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上海**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上海**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0日之前向原告德*(中国**有限公司支付4,352美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2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376元,由原告德*(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三、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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