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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巴士悦信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室与华诚国**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巴**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诚国**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提起诉讼并同时提出诉讼保全,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09年8月4日裁定准予诉讼保全,冻结被告华诚国**限公司银行存款美金96,087.62元、人民币74,017元,或合计人民币732,155.54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巴**有限公司和被告华诚国**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运代理费用人民币712,049.91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分四期向原告支付:2009年10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150,000元,2009年11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150,000元,2009年12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150,000元,余款于2010年1月25日前支付完毕;

三、若被告未按照上述付款期间和金额付款,原告有权就本协议确认的欠款金额计人民币712,049.91元中剩余未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

四、被告在2009年10月25日支付完毕第一笔费用后,原告即应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诉讼保全;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21.56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5,560.78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4,180.78元,由被告华诚国**限公司负担,于2009年10月25日前支付;

六、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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