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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亚物流(上**限公司与上海国**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兴亚物**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国**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八起案件,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国**限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将人民币18,000元支付至原告兴亚物**限公司账户(开户行中行上**路支行账号044450-8600-14534808091001),以最终和全部解决上述八案纠纷;

二、上述八案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50元,因调解均减半收取,共计人民币200元,由被告上海国**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就上述八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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