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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苏州通**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苏**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年8月31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苏**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5日之前向原告上海**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1,000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80.28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1,340.14元,由原告上海**限公司负担;

三、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1月27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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