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泛成国际**公司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20日书面确认未交纳诉讼费用,并请求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泛成国际**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天津海**有限公司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