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船**限公司与常州**发展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船**限公司为与被告常州**发展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09年6月2日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常州**发展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上海船**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3,640元,以全部和最终解决本案纠纷,该款项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如被告未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支付全部款项,则应向原告支付4,565.10美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8.89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9.45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0月13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