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本特**有限公司与被告丹沙中福**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十案,原告于2009年10月10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上述十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丹沙中福**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本特**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75,000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上述十案纠纷;
二、上述款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4723-4731号等九案的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原告上海本特**有限公司应向被告丹沙中福**限公司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抵销;
三、上述十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3,644.5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822.25元,由原告上海本特**有限公司负担;
四、原、被告双方就上述十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