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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10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9月15日立案受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9月24日,因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限公司提起反诉,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09年12月1日,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书面形式确认了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本案本诉、反诉的纠纷,为此各自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分别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及反诉原告各自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限公司的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8.3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394.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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