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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限公司与上海唯**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珠海市**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唯**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16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唯**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之前向原告珠海市**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5,000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26.99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63.50元,由原告负担;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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