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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华**限公司诉九江市**展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展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6日提出尚需进一步收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对本案相关事实尚需进一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全**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九江市**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9.6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904.83元,由原告全**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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