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青岛锐**有限公司与被告环发讯通(天津)国际货**上海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15日书面确认双方当事人已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本案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确认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了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及处理方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环发讯通(天津)国际货**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34.25元,由原告青岛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