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怡**有限公司与重庆首**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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