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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与被告江苏集**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与被告江苏集**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已查明被告公司的注册地虽然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8号2层202室,但该处并无2层202室,现该处为江苏集**有限公司下属的江苏集**有限公司在建工程,且因工程款纠纷已停工,江苏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从未在此办过公。江苏集群南京分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8号绿地广场云峰大厦26楼,涉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迎宾路7号中关村软件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本案中,江苏集群**司南京分公司实际经营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8号绿地广场云峰大厦26楼,涉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迎宾路7号中关村软件园,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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