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限公司与被告重**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重**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