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广**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被告武汉**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其与被告上海**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广**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中联重科**有限公司与闫*、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联重科**有限公司与郭迎春、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联重科**有限公司与阎**、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联重科**有限公司与被告阎**、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驰**限公司与天津西青**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限公司与重庆首**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申**有限公司与苏州睿**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驰**限公司与青岛**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定**限公司与邝丹妮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