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姚**与被告四**有限公司、四川乐**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杜*与四川全**限公司、四川乐**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王*与四川全**限公司、四川乐**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张**与四川全**限公司、四川乐**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王**与四川全**限公司、四川乐**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廖**与四川全**限公司、四川乐**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汪*与乐山市**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四川全**限公司、四川乐**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蒲**与四川全**限公司、四川乐**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陈*和与四川全**限公司、四川乐**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