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天津俊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俊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公司、天津原**限公司、天津**限公司、尹**、苏**、尹**、孙*借款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天津俊航**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公司、天津原**限公司、天津**限公司、尹**、苏**、尹**、孙*在银行的存款4000万元及付款违约金。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公司、天津原**限公司、天津**限公司、尹**、苏**、尹**、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公司、天津原**限公司、天津**限公司、尹**、苏**、尹**、孙**承担的执行费107651元,案件受理费245900元,保全费5000元。

四、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发区环渤海**公司、天津原**限公司、天津**限公司、尹**、苏**、尹**、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