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申**与被执行人**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申**与被执行人**发展有限公司、曹**、曹**借款纠纷一案,经天津**证处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津北方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向天津**民法院申请执行,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津高执字第0010号执行裁定书,将此案指定由我院执行,我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展有限公司、曹**、曹**在银行的存款238768635.21元。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展有限公司、曹**、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展有限公司、曹**、曹**应承担的执行费306169元及公证费210000元。

四、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开**展有限公司、曹**、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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