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天津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内蒙**有限公司、吉林宝**限公司、鲁**、天津大**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内蒙**有限公司、吉林宝**限公司、鲁**、天津大**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天津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鼎**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内蒙**有限公司、吉林宝**限公司、鲁**、天津大**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178401元(包括本金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953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7501元)及自2013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鼎**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内蒙**有限公司、吉林宝**限公司、鲁**、天津大**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鼎**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内蒙**有限公司、吉林宝**限公司、鲁**、天津大**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