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限公司、天**发区环渤海**公司、尹**、苏**借款纠纷一案,经我院作出(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中国农业**津河东支行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原**限公司、天津**限公司、天**发区环渤海**公司、尹**、苏**在银行的存款680037.54元。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原**限公司、天津**限公司、天**发区环渤海**公司、尹**、苏**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原**限公司、天津**限公司、天**发区环渤海**公司、尹**、苏**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021元及执行费9200元。
四、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原**限公司、天津**限公司、天**发区环渤海**公司、尹**、苏大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