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陕西杨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高**、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西安志**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639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杨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51420.64元及逾期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高**、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西安志**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陕西杨凌**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另行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新执字第002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