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安兴庆路支行与西安三都澳**限公司、陕西恒**限公司、吴**、雷**、林**、林**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建设**安兴庆路支行与西安三都澳**限公司、陕西恒**限公司、吴**、雷**、林**、林**借款纠纷一案,西**证处作出的(2013)西证经字第11350号公证书及(2014)西证执字第51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安兴庆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300万元、利息80501.9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三都澳**限公司、陕西恒**限公司、吴**、雷**、林**、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安兴庆路支行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西安三都澳**限公司、陕西恒**限公司、吴**、雷**、林**、林**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安兴庆路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新执字第000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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