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安兴庆路支行与西安融**限公司、陕西恒**限公司、林**、王*、林**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建设**安兴庆路支行与西安融**限公司、陕西恒**限公司、林**、王*、林**借款纠纷一案,西**证处作出的(2013)西证经字第13477号公证书及(2014)西证执字第51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安兴庆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2373650.22元、利息11456.3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25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新执字第000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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