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西安**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卫路分社与张**、赵*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3)陕证经字第00218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卫路分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510983.6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名下有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更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赵*名下有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房屋一套进行评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