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安**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与陶**、杜**、西安科**有限公司、陕西宏**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西安**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与陶**、杜**、西安科**有限公司、陕西宏**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新证执字第4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陶**、杜**、西安科**有限公司、陕西宏**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西安**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57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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