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樊**与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鲍**未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4473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现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鲍会苗银行存款44736元,并将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樊**,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