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段**与孟**、陕西长**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陕西**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证执字第2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69793及利息2610.9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举下落不明,申请人段鸿溪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另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4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