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西安**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与缪*、刘**、卢**、肖**、陈**、郑**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雁证执字第6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缪*、刘**、卢**、肖**、陈**、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缪*购买西安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幢X单元X层XXXXX号房屋一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XXXXXXX,合同登记号为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缪琦购买西安市XXXXXXXXXXX,XXXXXX第X幢X单元X层XXXXX号房屋一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XXXXXXX,合同登记号为XXXXX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