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西安市新城**乐路信用社与丁**、杨*、郭**、孟**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公证处于2012年6月4日作出的(2012)西新证执字第9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乐路信用社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应支付的借款本金140000元及截止2012年4月20日的利息16687.32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3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