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与张**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于2013年10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63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