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西安**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与魏**、徐*、陕西长**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公证处作出的(2012)西新证执字第4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徐*、陕西长**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支付借款20414元罚息15677.6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新执字第0040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