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西安**村信用合作联社测绘路分社与陈**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雁证执字第6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村信用合作联社测绘路分社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新城科技产业园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查封被执行人陈**(身份证号352202197105096019)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新城科技产业园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1175106016-12-1-11203)。
2、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转让、处分或设定他项权利。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