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西安**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与樊**、陈**、西安科**有限公司、陕西宏**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新证执字第4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樊**、陈**、西安科**有限公司、陕西宏**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西安**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54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