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安**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与李*、张**、陕西长**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西安**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与李*、张**、陕西长**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新证执字第18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张**、陕西长**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偿还贷款374986.08元、利息10934.4元、罚息1692.0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张**、陕西长**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张**、陕西长**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依法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新执字第002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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