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中国光大**安南二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陕西山**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中国光大**安南二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陕西山**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证处作出的(2013)西证执字第9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光大**安南二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72760.9元及逾期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陕西山**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中国光大**安南二环支行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权利人中国光大**安南二环支行于2015年8月3日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新执字第003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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