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一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杜*、刘**、陕西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2)西新执经字第48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一路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45765.77元及逾期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杜*、刘**、陕西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一路信用社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另行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新执字第002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