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周**申请执行徐*、巩*、西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182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请求支付134528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不足,此后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如名下的房产一套。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我院的(2014)莲执字第01712号案件执行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