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段**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段**借款纠纷一案,我院(2014)莲民初字第0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于2014年12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74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还款8万元。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现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175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