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西安市**研究所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本院全部退回原告崔**。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禹**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西**司钟楼支行与被执行**经销公司、西安硫磺厂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曹**与被执行人邱**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曾硕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祁**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终结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荣**与被执行人马*、马**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周**申请执行徐*、巩*、西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曹*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郝*与被执行人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