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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西安市**研究所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西安市**研究所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本院全部退回原告崔**。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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