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曹**与被执行人邱**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曹**与被执行人邱**借款纠纷一案,我院(2014)莲民一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于2014年1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归还借款1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本案执行费50元,邱家午已缴纳。2014年11月28日,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申请人同意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0370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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