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张敏诉被告陕西隆**责任公司、陕西车之侣汽**限公司、段**借款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张*与被告陕西隆**责任公司、陕西车之侣汽**限公司、段**借款纠纷一案,原告李*、张*于2015年7月31日因管辖问题需要去雁**院另案起诉,于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诉讼费全退。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张*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1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全部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