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同**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1998)莲经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西**司城西支行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冰**任公司、陕西同**任公司归还借款230万元及利息等。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同**任公司名下位于莲湖区西关正街175号4层房产。被执行人陕西同**任公司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恢字第0032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