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高**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莲民初字第04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按执行证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2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高彩琴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北路金地湖城大镜5号地第8幢2单元7层20703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Y12018618。
二、查封期限三年。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