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马**等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公证处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368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归还84445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2015年6月16日、17日查封了马**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提取了西安**限公司的应收款。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我院(2015)莲执字第0062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