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郭**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郭**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公证处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西碑证经字第176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焦**、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经**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40898.5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向金融机构、车辆及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焦**、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9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焦**、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440898.58元。2015年10月30日,经本案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1364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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