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钟**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钟**借款纠纷一案,我院的(2003)莲民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9月24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4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职权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银行存款不足,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0月8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莲执恢字第0028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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