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孟**、陕西明**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公证处于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1165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337207.5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杨**名下的房产已经查封。2015年11月3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11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