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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司吉祥村支行与被执行人崔*、胡**、李*、谢**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司吉祥村支行与被执行人崔*、胡**、李*、谢**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公证处(2015)西雁证执字第146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崔*、胡**、李*、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叁日内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以协助通知书为准)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具体名称、数量、种类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

四、冻结被执行人在有关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股票等,包括股息或红利等利益(以协助通知书为准)。

五、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财产权属亦不得设定他项权利。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限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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