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陕西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建筑公司、陕西通**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陕西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建筑公司、陕西通**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民法院作出的(2002)莲经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莲执恢字00187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司西安分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2025246.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陕西泾**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西安**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西安市**建筑公司名下房产(产权证号1100106024Ⅰ-29-5-30102)主张权利,并申请法院解除该处房产查封。2015年4月17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西安市**建筑公司名下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1100106024Ⅰ-29-5-30102)。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恢字第0006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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