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刘**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刘**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2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周**和另案申请执行人惠佰定、周**、冯**均与被执行人刘**有借款纠纷,且已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死亡,周**、周**、惠佰定、冯**与被执行人之子杨**、杨**达成和解协议:杨**、杨**愿以西安市响塘村安置楼两套65平方米房产过户给周**、惠佰定以抵偿债务,惠佰定、周**分别代被执行人偿还周**、冯**借款,周**、冯**同意案件执行终结。杨**、杨**配合惠佰定、周**办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恢字第0005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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